1998年5月8日司法院大法官釋字第453號解釋宣告「商業會計記帳人既在辦理商業會計事務,屬專門職業之一種,依憲法第86條第2款之規定,其執業資格自應依法考選銓定之。
2001年5月28日經立法院第4屆第5會期法制、財政、司法三委員會第1次聯席會議併案審查相關提案,經決議:(一)法案名稱、章名及條文均暫照林委員政則等43人擬具「稅務士法草案」。
2002年3月22日再度函請審議「報稅代理人法草案」,2003年10月22日經立法院第5屆第4會期財政委員會第5次全體委員會議併案審查相關提案,經決議:為期使報稅代理人法草案規範更周延,請財政部再提出協商版本。
2003年12月29日財政委員會第13次全體委員會議續就財政部提出之協商版本繼續審查,經決議:(一)法案名稱修正為「記帳士法」
2004年5月14日三讀通過,並於同年6月2日經總統令公布施行。
2006年8月24日歡喜設立,由本會劉創會長竹筠女士積極聯絡號召台中地區記帳執業同業-(發起人逐一列名)充任發起人,迭經諸多先進賢達奔波折衝,依法發起籌組社團法人台中市記帳士公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