修正「 行政院新聞局辦理補(捐)助業務作業要點」第七點、第十一點、第十二點,名稱並修正為「辦理補(捐)助業務作業要點」,並自即日生效。 附修正「辦理補(捐)助業務作業要點」第七點、第十一點、第十二點 局 長 楊永明 辦理補(捐)助業務作業要點第七點、第十一點、第十二點修正規定 七、受補(捐)助者報支款項時,應依附件「辦理補(捐)助款報支應注意事項」規定辦理。 十一、本局依本要點辦理補(捐)助申請案,其核定期限至一百零一年五月十九日。 十二、因組織法變更,本局依本要點辦理之業務,由承接本要點業務之行政機關概括承受。 附件 辦理補(捐)助款報支應注意事項 一、 受補(捐)助者報支款項時應本誠信原則,對所提出支出憑證支付事實之真實性負責,如有不實應負相關責任。 二、 支出憑證包括: (一) 統一發票。 (二) 收據:免使用統一發票廠商之收款證明。 (三) 支出證明單:無法取得單據之支出證明(格式一)。 (四) 相關書據。 三、 受補(捐)助者出具之領據應記明下列事項: (一) 受領事由。 (二) 實收數額。 (三) 支付機關名稱。 (四) 受領人之姓名或名稱、地址暨國民身分證或營利事業統一編號;受領人如為公司或團體,應蓋 公司或團體章,並應由負責人、主辦會計及主辦出納蓋章。 (五) 受領年月日。 四、 統一發票上大小寫金額應相符,如有不符或金額塗改,應請營業人重開。 統一發票應載明採購名稱、單價、數量、總價、買受人(受補(捐)助者名稱),並以統一發票收執聯報支;如為收銀機或計算機器開具之統一發票,應輸入受補(捐)助者之統一編號,僅列日期、貨品代號、數量、金額者,應由經手人逐項加註貨品名稱,並簽名;如其他相關憑證已記載採購事項及貨品名稱者,得免加註。 五、 收據應載明買受人(受補(捐)助者名稱)、採購名稱、單價、數量及總價,大小寫金額應相符,收據上蓋妥廠商免用統一發票專用章。 六、 收據或統一發票之買受人與受補(捐)助者名稱不符,不得報支。 七、 涉及個人所得之核發,應由受補(捐)助者依稅法規定辦理所得稅扣繳申報並登錄事宜,並於單據上載明或檢附其他證明文件。 八、 支出憑證有遺失或供其他用途者,應檢附與原本相符之影本,或其他可資證明之文件,由經手人註明無法提出原本之原因,並簽名。 支出憑證及前項應檢附之影本或文件,如因特殊情形不能取得者,應由經手人開具支出證明單,書明不能取得原因,據以請款。 九、 列支短程車資(如計程車、捷運、公車等),應於單據上載明搭車事由、人員、日期、起訖地點及金額。 十、 列支搭乘飛機之費用,應檢附機票票根或登機證存根及購票證明單或旅行業代收轉付收據;列支搭乘汽車、火車、高鐵、輪船之費用,應檢附原始單據或旅行業代收轉付收據。 十一、支出憑證列有其他貨幣數額者,應註明折合率,並應附兌換水單或其他匯率證明。 十二、非本國文支出憑證,應由經手人擇要譯註為本國文。 十三、與受補助計畫無關之單據不得報支。 十四、受補(捐)助者應於活動結束後一個月內編製收支明細表(格式二)。 十五、支出憑證應依支用項目分類黏貼,並由負責人、主辦會計人員及經手人簽章。結報時,並應整理編號裝訂成冊。 十六、本局人員出席受補(捐)助者之相關會議時,不得支領出席費。 十七、本局人員由受補(捐)助者邀請協同出差時,不得由受補(捐)助者負擔差旅費。 格式一 (受補(捐)助者名稱) 支出證明單 年 月 日 單位:新臺幣元 受領人 | 姓名或名稱 | | 國民身分證或 營利事業統一編號 | | 地址 | | 貨物名稱廠牌 規格或支出事由 | | 單位數量 | | 單價 | | 實付金額 | | 不能取得單據原因 | |
經手人 格式二 (受補(捐)助者名稱) 收支明細表 單位:新臺幣元 活動名稱: | 收入明細 | 支出明細 | 各補助機關名稱(含自籌款) | 金額 | 項目 | 金額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合計 | | 合計 | |
經手人 主辦會計人員 負責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