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民國101年3月6日 台總局徵字第10110044401號 附「貨主自備貨櫃免繳納營業稅保證金通關作業要點」 兼代總局長 黃定方
貨主自備貨櫃免繳納營業稅保證金通關作業要點 一、 為執行貨主自備貨櫃,於進口時免繳納營業稅保證金,逾期未復運出口,始補徵營業稅之通關作業,特訂定本作業要點。 二、 本要點所用名詞定義如下: (一) 貨櫃:指符合海關管理貨櫃集散站辦法第二條規定所稱之貨櫃。 (二) 貨主自備貨櫃(Shipper’s Own Container):指非屬船公司提供,而由進口人自國外、保稅區或自由貿易港區進口,並待復運出口至國外之貨櫃,但不包含已完稅使用出口後再復運進口或自國外進口並繳納進口稅費之貨櫃。 (三) 出口日期:指出口人向海關傳輸或遞交出口報單,經海關收單之日期。 (四) 營業稅納稅義務人:指依海關代徵營業稅稽徵作業手冊伍、特殊案件之處理三規定所稱之原進口人。 三、 適用本作業要點之進、出口報單類別如下: (一) 進口報單:G1、G7、D2、F2。 (二) 出口報單:G3、G5。 四、 申報進口報單應注意事項如下: (一) 貨主自備貨櫃於報關時,每只貨櫃應單獨列一項貨名申報,貨名欄前十二碼填列貨櫃號碼(向左靠齊),如有其他應申報事項,則由第十三碼開始填列;報單之貨櫃號碼欄位仍應填報。 (二) 稅則號別欄應填列「86090000009」。 (三) 納稅辦法應申報「5J」,凡申報「5J」者視同已向海關聲明「進口翌日起六個月內復運出口,免繳納營業稅保證金」並得因事實需要,申請延長復運出口期限。 五、 申報出口報單應注意事項如下: (一) 貨主自備貨櫃於復運出口時,每只貨櫃應單獨列一項貨名申報,貨名欄前十二碼填列貨櫃號碼(向左靠齊),如有其他應申報事項,則由第十三碼開始填列;報單之貨櫃號碼欄位仍須填報。 (二) 統計方式應填列「9J」。 (三) 稅則號別欄應填列「86090000009」。 (四) 於「保稅倉庫原進倉資料」G33欄位申報原進口報單號碼及項次: 1、 「原進倉報單號碼」E1欄填列原進口報單號碼。 2、 「原進倉報單項次」E2欄填列原進口報單之項次。 (五) 報單申請審驗方式代碼應填報「2」或「8」。 六、 未核銷之進口貨主自備貨櫃,於復運出口期限屆滿前一個月,海關將以錯單或應補辦事項通知訊息(簡5107)代碼原因「H11」通知原進口報關業者,其復運出口期限顯示於「補辦期限欄(G4)」,報關業者應通知進口人於期限內辦理復運出口或申請延長復運出口期限。 七、 貨主自備貨櫃因事實需要,須延長復運出口期限者,進口人應依關稅法第五十二條第二項規定辦理。 申請延長復運出口期限以整份進口報單為單位,不得辦理個別項次分項申請,經海關核准後,尚未核銷項次之貨櫃,其復運出口期限以原到期日再延長六個月。 八、 貨主自備貨櫃逾出口期限,仍未辦理復運出口者,由營業稅納稅義務人補繳營業稅,海關並依稅捐稽徵法第二十一條規定辦理。 九、 貨主自備貨櫃出口,因貨櫃號碼錯誤致無法核銷者,應辦理相關更正作業後,始得辦理核銷作業。 貨主自備貨櫃出口時,貨名欄漏列申報,致未能核銷者,進、出口人或委任之報關業者,得於貨櫃裝船出口後,檢具裝船提單文件,向進口地海關申請,經查證出口報單載列屬實,准予辦理核銷作業。 關員辦理前項核銷作業時,得由通關系統查詢出口報單列載之貨櫃號碼,經比對與控管檔記錄之貨櫃號碼相符後,於核銷作業畫面輸入進口報單號碼及項次,並於結案原因輸入出口報單號碼完成核銷作業。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