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政部臺灣省中區國稅局表示,營利事業利用個人帳戶隱匿營業收入,一經查獲除核定補徵營業稅及營利事業所得稅外,並將按其所漏稅額處以罰鍰。
該局近日查核案件,發現A公司之股東甲君銀行帳戶往來交易頻繁,96至98年度有以小額票據方式密集存入款項,且存入款模式符合A公司的行業特性,嗣經該局向甲君、票據發票人、A公司往來客戶等相關人訪談 查證,查得甲君銀行存款帳戶存入款項資金來源確為A公司之營業收入,該公司負責人因此坦承確實利用甲君銀行帳戶隱匿銷貨未開立統一發票之貨款合計2億2,000萬餘元,除依法補徵營業稅及營利事業所得稅外,並處以罰鍰,補稅及罰鍰計約4,500萬元。 中區國稅局針對類此營利事業利用個人帳戶隱匿營業收入之逃漏稅模式,呼籲營利事業銷售貨物或勞務時,應依規定開立統一發票誠實申報繳稅,經查獲有未依規定開立統一發票情事漏報營業收入者,將依法補稅處罰。該局並提醒營業人如有漏報情事,在未經檢舉及稽徵機關進行調查前自 動補報並補繳所漏稅款者,可依法免罰。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