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為鼓勵記帳士暨記帳及報稅代理業務人提升記帳及報稅品質,強化其自律能 力,建立和諧徵納環境及守法納稅風氣,特訂定本要點。 員會(以下簡稱審查委員會): 所屬直轄市或縣(市)記帳士公會或記帳及報稅代理業務人公會代表合計 一至二名。公會代表之委員任期為二年,期滿得予續聘一次。 席委員過半數之同意,始得通過。 員一人為主席;未指定者,得由委員互推一人為主席。 議: 內之血親、三親等內之姻親或曾有此關係者。 稅代理業務人有共同權利人或共同義務人之關係者。 人者。 人、告訴人、告發人、證人、辯護人或鑑定人者。 勵事件之前後任記帳士或記帳及報稅代理業務人者。 由所屬記帳士公會或記帳及報稅代理業務人公會向其事務所所在地或執業場 所所在地之國稅局推薦或由各地區國稅局推薦,參加績優記帳士或記帳及報 稅代理業務人之選拔: 上,均於規定期限內採網路申報,且查無未具正當理由申請更正之情形。 定期限內採網路申報,且查無未具正當理由申請更正之情形。 前點規定之選拔: 事;記帳及報稅代理業務人有記帳士法第二十六條第一款至第三款規定情 事及違反相關法令或記帳及報稅代理業務人公會章程且情節重大。 紀錄。但非屬可歸責於記帳士或記帳及報稅代理業務人之情形者,不在此 限。 列方式每年辦理一次: 推薦名單。會員未達一百人之公會,推薦一名;會員超過一百人者,每增 加一百人得增加推薦名額一名,但最多以三名為限。薦送時應檢具下列資 料: 案件統計表、明細表及其電子檔。 會議討論,於下列名額內確認選拔結果名單,經徵詢確知其有受獎勵意願 後,於每年五月三十一日前報請財政部核定: 獎表揚;自核定之日起二年內,並得享受下列獎勵: 等,並邀請其參加租稅宣導活動。 符獎勵資格或於受獎勵期間有第四點第一款或第二款之情事者,各地區國 稅局應報請財政部公告註銷其績優資格,並追回獎牌(狀)及取消其各項 獎勵。 懲戒情事時,應依下列規定辦理: 移付懲戒報告書(附表三),內容包括被付懲戒記帳士之基本資料、案情 概述、移付理由及法律依據等,並檢附相關事證資料,依記帳士法第二十 八條規定報請財政部交付懲戒。 依記帳士法第三十五條規定之管理辦法第二十一條規定,函報各業務事件主 管機關移送司法機關偵辦;其屬稅務相關範圍者,應依相關規定移送司法機 關偵辦。 民國記帳士公會全國聯合會及中華民國記帳及報稅代理業務人公會全國聯合 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