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政部臺灣省中區國稅局表示,營利事業列報呆帳損失時,應多加 注意應取具之憑證,以免損害自身權益。 2,500,000元,係屬逾期二年債權之呆帳損失,依法須經催收未能收回本 金或利息者,方得認係已實現之損失,因未能提示郵政機關已送達之存 證函或向法院訴追之催收證明,故所列報之呆帳損失全部不能認列,予 以剔除補徵稅款625,000元。 其屬逾期二年經催收後未能收取本金或利息者,應取具郵政事業已送達 之存證函或向法院訴追之催收證明。該局進一步說明,該存證函或催收 證明交寄之年度與送達年度不同時,以存證函或催收證明之送達年度為 呆帳損失列報年度。營利事業如取得郵政事業以「拒收」為由退回之存 證函,應提示債權之證明文件,並經稽徵機關查核屬實者,以存證函退 回當年度為呆帳損失列報年度。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