轉發全聯會訊息 📌因公司法此次大修,又22_1有申報的強制性, 務必請轉知所服務的客戶(公司組織), 未申報時會有處罰的規定,建議最好取得負責人委任,並給予正確的資料...... 🎯🎯🎯經濟部10/9會議中針對關於公司法22條之一申報期間結論為: 首次申報的日期為 107年11月1日到108年1月31日 , 往後年度申報為3月1日到3月31日 「公司負責人及主要股東資訊申報平台」入口網站 已於今日正式上線,外界可從網頁取得宣導會報名資訊、註冊及申報方式簡報、Q&A、教學影片、 諮詢客服專線等資訊,未來如有相關公告訊息亦可在該平台上揭露。 請大家留意申報資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