代轉 財政部臺灣省中區國稅局臺中分局100年8月16日中區國稅臺中一字第1000035289
號函。
主旨:請會員輔導營利事業採用網際網路辦理100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暫繳申報事宜。 說明: 一、依據財政部臺灣省中區國稅局100年8月9日中區國稅一字第1000030740號函辦理。 二、為善用資訊科技節省紙本資源,提供納稅義務人多元申報管道,增加便民服務途徑,
提升行政效率,請會員協助輔導所屬營利事業利用網際網路辦理100年度營利事業所
得稅暫繳申報;另本分局設有電腦設備及專人輔導,如有申報疑義歡迎聯繫。
三、營利事業經由網際網路辦理營利事業所得稅暫繳申報,須依規定申請網路申報身分認
證,認證方式有下列2種:
點選「密碼申請」,輸入營利事業統一編號(BAN)及負責人、代表人或管理
人身分證統一編號 (IDN)後,依序鍵入相關資料完成密碼申請(已申請電子
申報上密碼者:含各類所得扣免繳及股利憑單資料申報、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
營業稅電子申報者,可以延用,不必再申請)
(二) 工商憑證IC卡
可向經濟部工商憑證管理中心申請工商憑證IC卡(http://moeaca.nat.gov.tw) 四、營利事業(公司組織)未以投資抵減稅額、行政救濟留抵稅額及扣繳稅額抵減暫繳稅
額者,於自行向公庫繳納暫繳稅款後,得免依所得稅法第67條第1項規定辦理申報。
五、自98年度起,獨資、合夥組織之營利事業免辦理暫繳申報及免繳納暫繳稅額。 六、營利事業(公司組織)依所得稅法第67條第1項規定計算100年度暫繳稅額時,應按其
99年度結算申報營利事業所得稅應納稅額之二分之ㄧ為暫繳稅額。又該稅額在新台幣
2000元以下者,得免辦理暫繳申報並免繳納暫繳稅款。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