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政部臺灣省中區國稅局表示,營利事業於辦理所得稅結算申報時,應依財政部96年1月9日台財稅字第09604503530號令規定揭露關係企業或關係人之資料,及其與該等關係企業或關係人相互間交易之資料;並應依財政部97年11月6日台財稅字第09704555160號令規定備妥移轉訂價文據,俾供稽徵機關查核。
中區國稅局進一步說明,營利事業如遇有變更會計年度、解散、廢止、合併或轉讓,其適用上開規定之受控交易金額標準時,應依下列規定加以調整換算。 值此99年度所得稅結算申報期間,中區國稅局特別提醒營利事業,詳為檢視受控交易金額資料,如屬應揭露或應製作移轉訂價報告的營利事業,仍應依規定揭露並儘速備妥移轉訂價報告。納稅義務人如對前述問題仍有疑問,歡迎撥打免費電話(0800)000321查詢,中區國稅局將竭誠為您服務。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