代轉 財政部台灣省中區國稅局100年5月19日中區國稅二字第1000021497號函。
主旨:財政部核釋個人簽訂孳息他益之股票信託相關課稅規定,若100年5月6日
以後再簽訂此類案件信託契約,嗣經稽徵機關查獲將補稅並處罰。
說明:依據財政部100年5月6日台財稅字第10000076610號令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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