代轉 財政部台灣省中區國稅局100年3月4日中區國稅四字第1000010510B號函 主旨:其代理報繳營業稅之營業人,如透過團購網業者銷售貨物或勞務,有短 漏報稅款,以及未依規定辦理營業登記或實際營業情形與設籍資料不符 等情事者,請其儘速向所轄分局、稽徵所辦理設立、變更或停歇業登記 及補報補繳事宜,以符合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及稅捐稽徵法第48 條之1免罰之規定。 說明: 一、本局發現本轄部分營業人透過團購網業者銷售貨物或勞務,常有下列疏 漏情勢: (一)營業人未依規定辦理營業登記、登記項目不符、擅自歇業他遷不明或 暫停營業未申報核備及登記後未開業或停業期滿後未復業。 (二)小規模營業人之營業費用、實際營業情形與查定資料不符。 (三)交易對象為個人、小店戶或執行業務者,因消費者未主動索取統一發 票,而漏開發票並漏報銷售額。 (四)營業人支付團購網業者代銷手續費,未依規定取得合法憑證。 (五)營業人委託團購網業者代銷商品,漏開統一發票並漏報銷售額。 (六)將應稅銷售額開立為免稅銷售額,致短繳營業稅額。 (七)銷售應開立統一發票之免稅商品,未依規定開立統一發票及申報銷售 額而逃漏營所稅;兼營銷售應稅及免稅商品,因短漏報免稅銷售額, 未能正確按「兼營營業人營業稅額計算辦法 」規定計算調整應納稅額 ,致虛報進項稅額。 (八)以無實際交易或依規定進項憑證扣抵銷項稅額。 (九)連鎖加盟主提供加盟店之貨物或勞務,收取相關費用及加盟金等,漏開 統一發票並漏報銷售哦。
二、為維護租稅公平及營業稅籍資料之正確性,本局即將對透過團購網業者銷 售貨物或勞務之營業人,列為選案查核及清查對象,基於愛心辦稅,營業 人若有上述情事,請其儘速向所轄稽徵機關辦理設立、變更或停歇業登記 及補報補繳事宜,以符合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及稅捐稽徵法第48條 之1免罰之規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