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區國稅局台中分局100年1月6日中區國稅台中一字第1000001422號函示;自1月下旬將進行98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非會計師簽證結算申報案件選案查核作業,請自行檢視98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資料,是否尚有應依法列報調整之科目,儘速主動辦理更正申報並補繳所漏稅款,以免受罰。
說明: 一、 依稅捐稽徵法第48條之1規定:納稅義務人自動向稅捐稽徵機關補報 並補繳所漏稅款者,凡屬未經檢舉、未經稽徵機關或財政部指定之調 查人員進行調查之案件,下列之處罰一律免除;其涉及刑事責任者, 並得免除其刑: (一)本法第41條至45條之處罰。 (二)各稅法所定關於逃漏稅之處罰。 二、 前項補繳之稅款,應自該項稅捐原繳納期限截止之次日起,至補繳之 日止,就補繳之應納稅捐,依原應繳納稅款期間屆滿之日郵政儲金匯 業局之ㄧ年期定期存款利率按日加計利息,一併徵收。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