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據財政部99年12月24日台財稅字第09900449680號令 一、 一百年度營利事業借款利率最高標準: (一) 向金融業借款之利息,依約載利率,核實認定。 (二) 向非金融業借款之利息,其利率最高不得超過月息1分3厘,超 過部分不予認定。 二、 一百年度營利事業員工薪資通常水準: (一) 公司組織及合作社職工之薪資(包含年節獎金),核實認定。 (二) 獨資或合夥事業之資本主、執行業務合夥人、經理及特聘技術 人員之薪資(包含年節獎金),核實認定。 (三) 獨資或合夥事業之高級職員(副理、單位主管、秘書、工程師 、技師等)月薪最高以新台幣80000原為限,一般職工以新台幣 49000原為限,超過部分不予認定。至年節獎金部分,於其併同 當年度經認定之薪資數額後,不超過上述薪資標準按支薪月數 另加2個月為基數之累積數額者,准予核實認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