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總則 一、為便利納稅義務人及其代理人運用網際網路向地方稅稽徵機關辦理房屋稅 與地價稅申報及申請作業,以提供多元化申辦管道,並提升地方稅稽徵機 關為民服務效能,特訂定本要點。 貳、申請帳號登錄 一、報稅代理人利用網際網路辦理申辦作業前,應先依下列方式向事務所所在地 地方稅稽徵機關申請帳號登錄,經核准之翌日即可以網際網路傳輸申辦資料 ;本要點修訂前已申請帳號登錄經核准者,免再申請: (一)進入事務所所在地地方稅網路申報作業入口網登錄相關資料後,列印申請 書連同下列證明文件,於三十日內送事務所所在地地方稅稽徵機關審核; 屆期未辦理者,由系統逕予註銷其登錄資料: 1、身分證明文件影本。 2、地政士證書、會計師證書、記帳士證書、記帳及報稅代理業務人登錄執 業證明書或相關專業證書影本。 3、開業執照或主管機關核准登錄執業等證明文件影本。 (二)報稅代理人得申請賦予助理協辦網路申辦作業之權限,並得逕行註銷助理 之資格。 (三)報稅代理人申請帳號登錄經事務所所在地地方稅稽徵機關審核通過後,由 系統將核准通知傳送至報稅代理人之電子信箱。 (四)報稅代理人登錄之資料如有異動,應至地方稅網路申報作業入口網更新。 (五)報稅代理人如需申請帳號註銷,應向原申請帳號所在地地方稅稽徵機關提 出,經核准後由系統將註銷通知傳送至報稅代理人之電子信箱。 二、一般民眾無須向地方稅稽徵機關申請帳號登錄。 叁、申辦程序 三、申辦人進入不動產所在地地方稅網路申報作業入口網後,可直接登入建立申 辦資料,或下載網路申報用戶端軟體,安裝後建立申辦資料,並以網際網路 傳輸。依法應檢附之證明文件應併同以電子檔傳送、郵寄、傳真或逕送不動 產所在地地方稅稽徵機關(以下簡稱稽徵機關)審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