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聯會函101.12.21 發文字號:(101)全記(聯)字第0094 號 主旨:惠請貴公會輔導會員自102 年1 月1 日起以第一類被保險人身分加保,或者輔導會員自行成立投保單位, 詳如說明,請查照。
一、依據101 年12 月14 日健保南字第1015025321 號函辦理。 二、依新修正之全民健康保險法第10 條規定,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自行執業者應以第一類被保險人身分加保; 同法新修正之施行細則第66條規定略以,其取得之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資格項目,屬84 年3 月1 日後始列入專 門職業及技術人員考試相關法規、同時取得前項資格及102 年1 月1 日時,以第二類被保險人身分於該類職業工 會參加本保險,且未僱用有酬人員幫同工作者,於102 年1 月1 日前得以第二類被險人身分參加本保險。準此, 符合前述資格之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自102 年1 月1 日起,一律應以第一類被保險人身分加保,惠請貴公會輔 導會員以第一類被保險人身分加保,或者輔導符合述資格之會員自行成立投保單位依法以第一類被保險人身分 加保。 三、檢附行政院衛生署中央健康保險局復社團法人台南市記帳士公會函文。 |